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知远网

2025-03-10报告

知远网整理的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精选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请阅读参考。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1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

___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为80.4。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327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122件次,占37.3。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38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78.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23.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在17.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122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3个丈夫有外遇,占43.4;其次是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48.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

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本职工作来抓,列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___工作日程中。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开展“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全区人民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2、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各社区居委会,要整合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妇联、地段民警、调解员是最基层的调解网,对本社区的家庭暴力事件负有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责任。每一个成员都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受害人的求助要积极妥然地给予帮助解决。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家庭暴力信息通报制,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悄悄话倾诉室、法律顾问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3、提高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去年我区虽已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成立了由公、检、法、司、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但目前还需要在落实各自的职责上下功夫。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阻止。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2

1、妇女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暴力家庭中的孩子,是直接或间接的严重受害者。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带来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暴力家庭中成长大的孩子营造的家庭,也可能会出现暴力,恶性延续现象。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3、暴力的发生,常常会伤害很多人,包括夫妻、子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朋友等,影响一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和睦。

4、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3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桃江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婚姻质量不高、人口素质低下等原因,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时有发生。它严重危害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切实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不懈的努力。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从县妇联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16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7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9.5%。从2016年妇联接访的47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23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48.94%,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5%的家庭妇女受到严重伤害。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1、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及自我保护能力差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是“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女方一般希望找一个各方面比自己强的男性,而女性在婚后,要承担家务和生儿育女的主要责任,很多女性为了家庭一般会选择牺牲个人成长发展,默默奉献于家庭,往往没有太多经济上的来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是靠男性。在我县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着经济大权,75%的女性在经济上严重依附于男性。没有收入的女性对丈夫的依赖心较强,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时、往往因为害怕离婚后没有房子,被迫离开孩子等原因,会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就大大助长了男性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且日益严重。

2、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姑息容忍

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大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骂骂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以后被周围群众视为家庭私事,认为不便过多干预。司法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是以批评教育了事。甚至一些妇女本身在遭受丈夫暴力侵害后,往往是能忍则忍。有的为了孩子忍辱负重,有的不愿放弃家庭,认为丈夫能自己觉悟,有的怕离了婚也难逃对方暴力威胁。有部分妇女求助于社会,也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这种委屈求全的态度,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法律层面的保护还存在欠缺。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弱势女性因教育水平、文化程度所限,对反家暴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并不高,即便有所了解也不清楚具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二是存在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自己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外人难以知道。多数受害女性没有意识主动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而且一般在暴力正在进行时无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当警察赶到现场时暴力行为往往已经结束,在没有证人证明、施暴者极力否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很难对事情作出一个准确、真实的认定,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致使受暴妇女无法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男女平等观念,培养妇女自立自强精神

一方面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把反对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上来,特别要提高家庭中男性的思想文化素质,消除“大男子主义”的陈旧思想,强化男女平等的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让广大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从丈夫的光环下走出来、抛弃幻想,积极参加妇联组织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谋生能力,增加自身资源储备量。从经济上独立,与丈夫平起平坐,实现自身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济上有了实力,就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摆脱家庭暴力奠定了物质基础。

2.广泛深入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由各级妇联组织牵头,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为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同时,发放简明易懂的宣传画册,在村(社区)公示墙设立《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专区,使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观念,运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类媒体要对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给予曝光,点评典型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3.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公安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利用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只有强化执法工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制止和查处,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使家暴案件查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对其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不予以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者仅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施暴者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受害者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之一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4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

___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为80.4。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327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122件次,占37.3。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38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78.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23.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在17.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122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3个丈夫有外遇,占43.4;其次是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48.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

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本职工作来抓,列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___工作日程中。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开展“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全区人民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2、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各社区居委会,要整合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妇联、地段民警、调解员是最基层的调解网,对本社区的家庭暴力事件负有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责任。每一个成员都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受害人的求助要积极妥然地给予帮助解决。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家庭暴力信息通报制,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悄悄话倾诉室、法律顾问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3、提高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去年我区虽已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成立了由公、检、法、司、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但目前还需要在落实各自的职责上下功夫。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阻止。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5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

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

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x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份,回收×××份,回收率为××4。

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件次,占××3。

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

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x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

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

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

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

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

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赌博、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

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

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

在××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个丈夫有外遇,占××4;其次是丈夫赌博、酗酒

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

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

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

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

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6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

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为80.4。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327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122件次,占37.3。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38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78.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23.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在17.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122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3个丈夫有外遇,占43.4;其次是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48.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

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本职工作来抓,列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xx工作日程中。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开展“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全区人民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2、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各社区居委会,要整合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妇联、地段民警、调解员是最基层的调解网,对本社区的家庭暴力事件负有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责任。每一个成员都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受害人的'求助要积极妥然地给予帮助解决。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家庭暴力信息通报制,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悄悄话倾诉室、法律顾问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3、提高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去年我区虽已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成立了由公、检、法、司、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但目前还需要在落实各自的职责上下功夫。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阻止。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7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10日开始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8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10日开始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9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

___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为80.4。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327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122件次,占37.3。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38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78.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23.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在17.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122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3个丈夫有外遇,占43.4;其次是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48.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

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本职工作来抓,列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___工作日程中。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开展“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全区人民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2、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各社区居委会,要整合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妇联、地段民警、调解员是最基层的调解网,对本社区的家庭暴力事件负有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责任。每一个成员都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受害人的求助要积极妥然地给予帮助解决。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家庭暴力信息通报制,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悄悄话倾诉室、法律顾问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3、提高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去年我区虽已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成立了由公、检、法、司、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但目前还需要在落实各自的职责上下功夫。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阻止。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篇10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10日开始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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